署長信箱 Director-General's Email Box 一、人民陳情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、姓名及電子郵件位址等連絡方式。
二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署得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以利查考。 (1)無具體內容、未具姓名或地址者。 (2)同一事由,經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 (3)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 (4)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 三、人民陳情事項如有涉及個人人身攻擊、批評或謾罵等內容,可能涉及法律訴訟者,本署得作適當之刪減。 當您發信至首長信箱之後,您將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收到1封制式的標準回函,表示首長信箱電腦系統已經收到您的來信,煩請點選、回覆制式信件內提供之連結,確認您的來信。您也可依照信件案號透過信件查詢網頁來查詢處理情形。 [個人資料保護法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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